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理事和监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需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本会届中增补或变更理事和监事,选举工作由本届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届中增补或变更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或秘书长,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新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候选人,由上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或举手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每次选举,必须经大会举手表决产生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应当清点核实参加选举的会员人数,出席会员(会员代表)超过全体会员(会员代表)三分之二时,会议方为有效。投票选举时所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无效。
第八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候选人得票数多于出席代表总数二分之一时方可当选,少于或等于出席代表总数二分之一时需重新进行选举。选举结束后,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及备案手续。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第五届第二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由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