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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管理办法(修订稿)》

来源: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9/12/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安防行业专家管理,规范安防专家行为,充分发挥安防专家在安防及相关领域的积极作用,推动安徽省安防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以下简称“安防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并入选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人员。

第二章 专家领导小组

  第三条 协会负责组建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家领导小组”),专家领导小组负责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专家联络秘书负责专家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对接。

  第四条 专家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和联络秘书组成,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专家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4人,联络秘书1人。专家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联络秘书由协会理事长提名,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并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过半数同意后确定。

  第五条 专家领导小组在协会理事会的监督下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遵守协会章程,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对协会的组织建设、工作规划、重大活动项目进行论证、咨询和指导,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

  (二)对协会接受有关政府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委托项目,开展课题研究及提供的研究成果,论证、评估、审查、评审等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三)制定专家队伍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及工作守则;制定专家评聘条件、工作流程及方法,做好专家评聘及协会专家库的管理,并按时向协会理事会汇报专家领导小组年度工作情况;

  (四)组织专家培训学习和交流研讨,开展课题研究、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开展业内技术交流、咨询服务、验收评估,推广安防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

  (五)研究行业培训的内容和方向,指导并参与行业培训工作,协助会员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 由专家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或协会理事长、秘书长推荐,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可聘请在本行业享有盛誉的领导、专家学者担任名誉专家和顾问。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七条 协会专家库实行“统一建库、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原则,并执行动态管理制度。

  第八条 安防专家由科技、通信、图像、治安、交通、监管、文博、内保、政策法规等安防相关领域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学者组成。一般应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创新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 掌握国内外安防领域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调研、分析和评价能力,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

  (三)熟悉安防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愿为安防事业发展服务;

  (四)具有高级职称并从事安防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并从事安防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专业从事安防工作8年以上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专业学者;

  (五)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在安防及相关领域贡献突出,发表过学术论文,或获得过国家、省、自治区优秀项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或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或起草过行业相关标准等相关科研成果;

  (六)承担专家的相关工作和参加相关会议;

  (七)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经专家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八)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九条 专家入库流程:

  (一)协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协会网站发布组织《关于征集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的通知》;

  (二)凡自荐、推荐的专家需填写《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申请表》上报协会。随表提交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照2张、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本人签署的承诺书、个人获奖材料、荣誉证书、学术论文等相关应提交的材料;

  (三)专家领导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查,在符合专家资格条件、材料齐全、工作认真负责的基础上,兼顾各专业领域需要,择优遴选,并将遴选通过的专家名单在协会网站及相关媒体公示;

  (四)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经专家领导小组组长批准,报协会理事长办公会同意后向专家发出《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聘任的通知》,并颁发《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证》;

  (五)协会负责将在库专家相关信息在协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

  第十条 专家出库流程: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专家资格,并收回《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证》:

  (一)答应参加而无故缺席或连续3次不能出席方案论证、评审、工程验收和学习培训等活动未请假者;

  (二)在安防工程方案论证、评审、验收、资质评定等活动中,违反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者;

  (三)有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影响公正结论者;

  (四)在具体项目工作中泄密,私下接触有关人员,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聘期内未做出实质性贡献者;

  (六)存在其他不良信用行为及违法违纪行为者;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所承担专家工作者;

  (八)入库专家因故不适宜继续担任协会专家的,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经专家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解聘;

  (九)入库专家有严重违反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安防专家管理办法》的,经专家领导小组会议讨论、专家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调整出库。

  第十一条 专家考核:

  (一)专家领导小组对在聘专家每四年组织一次考核或重新登记,合格后方可继续聘用,续聘专家考核条件按本办法第八条要求执行。

  (二)专家每4年需要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基本标准是:

  (1)合格。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勤奋,较好完成专家领导小组委托的工作任务并发挥专家作用的;

  (2)不合格。长期不参加专家库活动,或未能完成专家领导小组委托的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专家的日常管理:

  (一)安防专家参与本办法所规定各项活动时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证》;

  (二)专家应妥善保管《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证》,遗失时,须及时提交《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证补办申请表》、专家身份证复印件至协会办理补办手续;

  (三)专家的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在一个月内提交《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变更申请表》至协会备案;专家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时,原推荐单位可向协会提出调整建议;

  (四)专家不实行坐班制,因故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应请假。

  第十三条 专家库根据协会工作需要控制在适度规模,具体人数由专家领导小组确认。必要时,专家领导小组可提出增补或调整专家方案。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第十四条专家库专家每届任期4年。专家库任期届满前3个月,专家领导小组应向协会理事会提出换届方案;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专家领导小组应在任期届满前1个月向协会理事会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 安防专家以独立身份从事、参与我省安防行业发展战略规划、课题学术研究、专业技术咨询、项目调研分析、政府采购评标、方案评审论证、工程检测验收、安防资质等级评审等相关安防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安防专家由以下方面人员组成:

  (一)政府相关部门;

  (二)地方安防行业协会(商/学会);

  (三)安防标准化技术组织、检测机构、认证机构、高校及科研机构;

  (四)安防行业企业;

  (五)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 专家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十七条 安防专家的职责、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了解行业最新发展动态,积极为行业发展献言献策;

  (三)承担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动完善本行业的技术标准体系、技术法规体系和合格评定体系;

  (四)承担专家领导小组安排的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五)向专家领导小组提供与所承担业务相关且可公开的信息;

  (六)遵守政府、企业等相关方(服务对象)的保密制度;

  (七)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接受国内外有关社会团体、企业、用户的委托,承担相关业务、技术的顾问或咨询工作。

  (八)不得从事有损专家库声誉的活动;

  (九)未经专家领导小组许可,专家不得以安防专家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八条 安防专家的权利:

  (一)向专家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优先获得安全技术防范相关技术资料;

  (三)应邀参加专家领导小组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活动和会议;

  (四)依法获取相关报酬;

  (五)自愿退出专家库;

  (六)其他合法权利。

第五章 专家的工作方式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一般采取召开会议的形式,也可采取现场审阅申报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等其它形式。

  第二十条 参加相关活动评审的专家,由专家领导小组组长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出。

  第二十一条 对较为复杂且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大型项目,可组织其他有关专业组的专家共同论证、评审及验收。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专家领导小组可临时聘请专家库以外的相关专家参加相关方案论证、评审及验收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回避的原则,进行独立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活动结束后,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第二十四条 若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第五届第二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