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修订版 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其英文译名:AnHui Security Technology &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ASPIA。
第二条 协会由从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电视监控、防盗门(锁、柜)、防弹运钞车、防弹玻璃、防伪技术、安全检查设备、警用防范器材等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经营和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和热爱安防事业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自律”、“维权”、“服务”,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履行各项职能,保护会员利益。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单位及全行业同仁,为发展我省安防事业、建设规范的安防市场,打击违法犯罪,促进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公安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协会自愿接受安徽省公安厅和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设在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安防行业建设和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及时掌握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建立企业信用体系,通过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全面掌握业内企业的经营、服务、发展等基本情况;在政府的授权下,发布本地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积极向国家、省市、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推荐本行业的信誉企业;
(四)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安徽省及本行业相关的产品、工程、服务等标准的制定与推广;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协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
(五)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协助政府职能部门为会员单位开展安防系统工程的论证、评估、审核、验收等活动,努力提高我省安全防范工程、产品质量及应用效能;
(六)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科研开发、技术评价和成果推广应用。引导企业科技创新,支持企业申报政府科技项目,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七)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安防行业资质认证和行业职业认证,行业达标评比,建立安防行业诚信体系,拓展信用担保服务;
(八)开展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搭建行业人才服务平台,促进行业整体素质提高;
(九)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咨询服务、会展及产品推介等活动,为会员企业积极构建公平、和谐、发展的平台;开展行业评比,促进产业升级与提高;
(十)出版行业内部刊物,运行协会网站,注册微信公众号,提高社会知名度;
(十一)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并监督遵守。提倡行业诚信,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协调企业间的纠纷,创建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十二)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鼓励企业承诺社会责任,指导企业编制社会责任报告;
(十三)协调行业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十四)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指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而参加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其它组织等,分副理事长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指从事技防工作并热爱技防行业、本人申请加入协会、经理事会研究同意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并热爱技防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有关材料;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缴纳会费;
(五)颁发会员证书;
(六)协会网站公示。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受协会组织交流、转让的科研成果、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其他应予享受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发展本行业的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 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具备应当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备应当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期限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经理事长授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经理事长授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经理事长授权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续任职期限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由 5名监事组成,执行监事长按年度轮流担任。执行监事长由监事会讨论产生。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备应当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会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审核协会经费开支和日常业务工作;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计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九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条 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协会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四十二条 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三条 协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十四条 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四十五条 协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是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2年5月17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05年12月15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0年1月8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18年5月29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