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0551- 62818875 64280445
网站首页>政策法规>政策法规
行业动态

政策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

来源: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1/06/30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现决定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41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订:

 

三十六、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技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授权的检验范围内从事技防产品质量检验活动。”

(二)第十七条作为第十六的第二款,修改为:“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技防设施竣工后,应按规定到技防设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检测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四)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检测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应保守技防设施秘密。”

(五)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并可酌情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