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防工程从业企业不良行为积分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安防工程质量,提高安防工程从业企业守法、信用、履约的自律意识,根据《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评定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不良行为积分制度是指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国家及行业标准,从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企业行为进行累计记分的制度。企业不良行为记分作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条 不良行为记分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安防协会”)通过电话和协会网站接受社会各界对资信等级企业不良行为的投诉或举报。
第五条 投诉或举报经省安防协会及其指定机构调查核实后,由省安防协会予以统一记分并通报被记分企业。企业认为记分不当,可在15日内向省安防协会申请复核。
第六条 投诉、举报及调查核实采取实名制、并分别建档保存。资信等级企业不良行为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记分,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一)以低于工程成本报价恶性竞争,造成恶劣影响的记10分。
(二)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的记10分。
(三)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的记8分。
(四)哄抬中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者无法定标的记8分。
(五)在招标活动中,伪造、冒用资信等级证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记8分。
(六)工程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技防产品的记8分。
(七)不按合同内容履行售后服务被投诉查证属实的记8分。
(八)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单方面中止施工合同的记8分。
(九)一、二级和重点要害单位的安防工程在正式验收前,未经过法定检测部门工程质量检测的记5分。
(十)工程档案资料不齐全的记5分。
(十一)安防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后,未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或虚报安防工程业绩的记5分。
(十二)企业在经营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被行政政机关处罚的记10分。
(十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记分。
第八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20分的企业,应暂时交回资信等级证书并参加培训。经整改、考核合格后记分予以清除,发还资信等级证书;考核不合格的,视情作出降低资信等级或取消资信等级证书的处理。不良行为积分连续两年满20分,取消资信等级证书。
第九条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20分的企业拒不交回资信等级证书和参加培训的,省安防协会应予以通报,其资信等级证书视为作废。
第十条 本制度由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配合《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评定办法》共同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