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行协经费管理,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结合秘书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各项经费的收取、支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的各项开支应专人管理,建立专门帐簿,做到收支合法、帐目清楚,并定期公布。
第四条 经费的开支要本着“严格制度、厉行节约、方便工作”的原则,保证协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协会经费可用于下列开支项目:
1、 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奖金;
2、 临时性聘请专家的劳务报酬;
3、 差旅费;
4、 招待费;
5、 办公用品、耗材、车辆等工作必需品的购买;
6、 会议开支;
7、 其他用于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的合理开支。
第六条 严格控制经费使用审批手续。因工作需要开支的经费,100元以下的,需口头请示秘书长,同意后方可办理;100元(含)以上的,需书面报告秘书长,同意后方可办理。对重大开支项目,由秘书长召集秘书处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后,报理事长审批同意,方可开支。
第七条 经费支出后应及时报销。报销时应制作规范的报销封面并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财务方予报销。
第八条 对一次开支超过1000元(含)的,应按照规定办理转帐手续。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外出差旅费、补助费参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经协会秘书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理事长同意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