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步骤
1
认证委托人熟悉认证产品相应的认证实施规则
2
认证委托人从认证中心网站或向认证中心综合部
索取空白认证申请书、工厂检查调查表等资料
3
认证委托人向认证中心提出正式认证申请,
提交申请书、工厂检查调查表并随附需要的文件
4
认证中心与认证委托人授权的联系人沟通,
初步明确产品认证申请单元、预收认证费用等内容
5
认证中心与认证委托人签订产品认证合同
6
认证委托人按产品认证合同及收费通知单向认证中心
缴纳认证费用。申请结束,认证评价开始。
二、认证委托人提交申请资料说明
1. 认证产品类别:目前我中心受理的产品认证按不同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划分,主要类别有:
e) 汽车行驶记录仪 f)车身反光标识
GA认证:a)防盗安全门 b)机动车测速仪 c)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d) 道路交通信号灯
e) 警用多波段光源产品f) “
注:认证产品类别和/或实施规则的调整以我中心网站www.csp.gov.cn最新公告为准。
2. 正式申请时需以中文方式提交的资料项:
⑴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国内企业)复印件;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三者之间的关系说明及委托协议;
⑵制造商拥有的或被授权的认证产品的商标文件及商标图形电子版(非必需,企业自愿提供、自愿在证书上使用);
⑶已填写的《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产品认证申请书》及其附件;
⑷当次申请认证的全部型号产品的中文使用说明书、主要技术参数及外观和内部的彩照;
⑸认证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其控制说明和/或图纸及其技术要求;
⑹已填写的《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工厂检查调查表》;
⑺生产厂质量手册或满足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的质量控制文件;
⑻生产厂组织结构图和涉及认证产品的部门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和检测人员一览表;
⑼申请认证产品相应认证实施规则中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⑽软盘或光盘(在需要提交申请书(含产品彩色照片)、工厂检查调查表、商标的电子版时同时提交);
3. 对不同情况的认证申请,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规定如下:
a) 认证委托人初次认证申请,应提交上述申请资料⑴∽⑽的全套完整资料。
b) 获证组织扩大产品类别认证申请,原则上须提交上述全套完整资料(⑴⑵⑺项在无更新时可不提交)。
c) 获证组织增加与获证单元产品同一认证规则的扩大认证单元申请,企业只需提交新增认证单元的产品相关资料(前款需提交资料中的⑶ ⑷ ⑸ ⑼ ⑽ ),资料⑶的附件必须填报齐全;
d) 获证组织扩展证书覆盖产品型号,企业只需提交所扩展型号的产品相关资料(前款提交资料项中的⑶ ⑷ ⑸ ⑽ ),资料⑶的附件必须填报齐全。并将旧证书在新证书发放前寄回认证中心。
4. 变更与注销的申请:
a) 产品认证的变更申请包括实施认证过程中及对获证产品的变更,对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型号、商标、关键件、安全结构、质量体系及工艺流程等的变更,按www.csp.gov.cn公开文件栏中《CSP产品认证变更的类型和程序》及其表格的要求对应提交申请文件。
b) 获证产品注销认证申请,按www.csp.gov.cn公开文件栏中《CSP暂停、恢复、撤消、注销认证的条件和程序》要求提交。
三、相关事项
⒈ 认证委托人利用已认证的ODM厂与OEM厂作为生产厂申请认证时,在生产厂情况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不需提交资料项中的⑹ ⑺ ⑻:
a) OEM厂情况:该厂仅是一个加工厂,不同的委托人/制造商利用OEM厂、根据制造商提供的设计及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在OEM厂的体系下进行生产,使用不同制造商的商标,应按不同的委托人作为不同的工厂进行管理,体系要素不重复审查,但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产品的一致性审查不可免除。
b) ODM厂情况:不同的委托人/制造商利用同一设计、质量体系及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的生产厂进行生产,使用不同制造商的商标。这种情况经认证机构文件审核确认,可以免除工厂审查。(在生产条件相同条件下,对产品结构型式完全相同,仅商标或产品型号不同,经文件审核确认,可免于型式试验。)
⒉ 已通过IS09000体系认证企业,在申请产品认证时,如提交了相关的证实文件:
CSP将按照国家认监委的规定,对已获得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可承认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颁发机构名录》的机构颁发的体系认证证书,核查确认其范围的覆盖性及证书的有效性。在进行产品认证时,可以免于对有关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相同要素的检查,但工厂检查中的其他内容不能免除。
⒊ 对于证书中商标的使用:
证书中是否使用商标依据企业自愿的原则,同一张证书上也可使用多个不同的商标。证书中使用商标时,认证委托人应明确提供产品制造商拥有此商标的注册或授权使用等证实性文件。
四、认证产品型式试验的送样准备
申请结束后,CSP将依据认证实施规则及申请认证单元的覆盖型号向委托人发出《送样通知单》。企业须根据该通知单的要求进行送样,并对选送的样品负责。
五、认证收费
CSP通过www.csp.gov.cn网站和机构宣传的公开文件等方式发布认证收费明细表。认证委托人/持证人按合同约定或认证机构的书面通知交纳相关的认证费用。
六、申请产品认证联系方式
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 综合部
电 话:010-51651890-812,010-63345560 传 真:010-63345545
通信地址:北京市宣武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十层
邮 编: 100055
网 址:www.csp.gov.cn E-mail: cspa@vip.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