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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防盗安全门产品

来源: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06/02/03
 

编号:CSP-V01-001:2004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

防盗安全门产品

2004-04-20发布 2004-06-01实施
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 发布

 


目 录
1 适用范围
2 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 型式试验
4.3 初始工厂审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的监督
5 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
5.1 认证证书的维持
5.2 认证证书覆盖内容
5.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4 认证的扩大
5.5 认证的缩小
6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7.1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7.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3 加施方式和位置
8 收费

附件1:防盗安全门产品自愿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2:防盗安全门产品自愿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件3:防盗安全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附件4:防盗安全门耐火性能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对防盗安全门实施自愿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居民住宅及其他建筑使用的防盗安全门,包括具有耐火等附加功能的防盗安全门。

2 认证模式
2.1 基本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可以采用:初始工厂审查 + 型式试验 + 获证后监督。
2.2 其他模式
根据生产、贸易和市场的具体情况,由认证委托人与认证机构协商确定。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 认证单元划分
4.1.1.1 原则上按不同的产品型号划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委托认证。相同材质,相同结构,相同门体类型,相同锁具类别,仅外形尺寸不同,可作为同一个单元委托认证。(栅栏式防盗安全门按不同的产品型号划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4.1.1.2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或系列,由不同生产厂生产的防盗安全门不可作为同一个认证单元。
4.1.1.3 不同安全级别的防盗安全门不可作为同一个认证单元。
4.1.2 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委托认证的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 委托人的资质证明;
2) 生产企业资质证明及企业概况;
3)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其控制说明;
4)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关键材质及关键零部件清单;
5) 产品结构设计图(全套)及技术参数、产品照片;
6) 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安装说明;
7) 生产企业满足附件2《防盗安全门产品自愿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要求的质量控制文件;
8) 其他资料。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样品
4.2.1.1 样品数量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选送该型号的样品2樘(带门框)。
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选送该认证单元中任意一个型号样品2樘(带门框)。
如有附加功能检测时,按认证机构的相关规定送样。
4.2.1.2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 检测标准、项目和依据
4.2.2.1 检测标准
GB 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3《机械防盗锁》
GA 374 《电子防盗锁》
以上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版本。
4.2.2.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1。
4.2.3 检测机构
由认证机构委托的检测机构实施型式试验。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个人日。
4.3.2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见附件2)。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单元覆盖多个型号产品,则每个型号至少抽取1个样品,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铭牌、标志应与型式试验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材质和关键零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一致。
如对以上检查项目有疑义,且只有使用检测机构的检测手段才能认定时,需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的数量为1樘。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委托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依具体情况确定。
4.3.3 初始工厂审查的范围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型号和加工场所。
4.3.4 审查人员
初始工厂审查由认证机构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审核员承担,对同一工厂审查的审核员不少于2名。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产品检测以及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时,经认证机构评定后,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
产品检测不合格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进行产品检测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应在5个月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检测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产品检测复试和/或工厂审查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 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4.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认证产品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内容一般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 产品抽样检测。
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从获证起的4年内,复查范围应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2)的全部内容。需要时,认证机构可视工厂的具体情况制定特定审查要求。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审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
获证后每隔4年,应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
4.5.2.2 产品抽样检测
1) 抽样
在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期间,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的数量为2樘。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获证单元时,从获证起四年内,产品抽样应覆盖所有型号的产品。
2) 检测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委托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则中的4.2.2条款做相应规定。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合格,经认证机构评定,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如果工厂监督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和/或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则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定,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逾期不能完成整改,将取消其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 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
5.1 认证证书的维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 认证证书覆盖内容
认证证书须包括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厂名称、地址及工厂代码、产品单元名称和型号、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级别、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名称、批准签名、日期及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5.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认证机构确认扩展符合要求后,根据具体情况,向证书持有者颁发新的认证证书或维持原证书仅作技术备案。
  送样数量、补充检测或检查项目由认证机构确定。
5.4 认证单元的扩展
根据本规则4.1.1条款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已获得同类产品认证的委托人增加新的认证单元时,委托人应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委托人提交正式的申请文件,经认证机构受理确认,安排产品型式试验,依据具体情况实施工厂审查。经认证机构评定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
5.5 认证的缩小
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某个已获认证单元的认证资格时,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报告。经认证机构确认后,收回原认证证书,注销相应的认证单元,同时原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停止在该认证单元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已获认证单元中某个型号产品的认证资格时,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报告。经认证机构确认后,收回原认证证书,换发新的认证证书,同时原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停止在该型号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6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按照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机构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7.1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其他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7.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认证标志为:

7.3 加施方式和位置
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的标志。产品本体上应加施认证标志。

8 收费
认证收费按认证机构相应规定收取。

附件1
防盗安全门产品自愿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委托人应提供合格的样品、样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如下:

1 产品分类和标记
防盗安全门产品的分类及标记应符合GB 17565-1998《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第4条款的要求。

2 一般要求
2.1 防腐要求
防盗安全门的防腐要求应符合GB 17565-1998《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第5.1.1条款的要求。
2.2 外形尺寸
防盗安全门的外形尺寸应符合GB 17565-1998《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第5.1.2条款的要求。
2.3 标志和包装
防盗安全门的标志和包装应符合GB 17565-1998《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第9.1和9.2条款的要求。

3 门框、门扇尺寸
防盗安全门的门框、门扇尺寸应符合GB 17565-1998《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第5.3条款的要求。

4 防破坏性能
防盗安全门的防破坏性能应按GB 17565-1998《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第5.1.4和5.6条款的要求进行检测。
防盗安全门安全级别按认证委托人申请的安全级别进行检测。

5 门铰链
5.1 门铰链稳定性
防盗安全门的门铰链稳定性应符合GB 17565-1998《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第5.4.1条款的要求。
5.2 门铰链转动
防盗安全门的门铰链转动应符合GB 17565-1998《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第5.4.2条款的要求。
5.3 门铰链破坏
防盗安全门的门铰链破坏应符合GB 17565-1998《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第5.4.3条款的要求。
5.4 门铰链与门扇连接强度
防盗安全门的门铰链与门扇连接强度应符合GB 17565-1998《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第5.4.4条款的要求。内铰链的铰链材质与相关连接保护应足够保证其连接强度。

6 门锁
6.1 防盗安全门上安装的机械防盗锁最低应符合GA/T 73-1994《机械防盗锁》中的A级别技术要求。
6.2 防盗安全门上安装的电子锁最低应符合GA 374-2001《电子防盗锁》中安全级别A级要求。
防盗安全门的门体如果安装电器部件(包括电子锁、电子门铃、电子报警器等)的,不得降低门体的防盗性能。所安装电器部件的工作电压不得超过36V(包括交流和直流)。
6.3 防盗安全门检测中,锁具有相应的有效质量合格证明时,只对其锁具的安装与保护进行试验,其他技术指标不再重复检测。锁具没有相应的有效质量合格证明时,需作补充检测,样品数量、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确定。

7 栅栏式防盗安全门
栅栏式防盗安全门除以上检测项目外,还应增加下列检测项目。
7.1 铆接质量
栅栏式防盗安全门的铆接质量应符合GB 17565-1998《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第5.1.3条款的要求。
7.2 栅栏间隔和最大空隙
栅栏式防盗安全门的栅栏间隔和最大空隙应符合GB 17565-1998《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第5.3.9条款的要求。
7.3 锁具护板要求
栅栏式防盗安全门的锁具护板应符合GB 17565-1998《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第5.3.10条款的要求。
8 附加性能
防盗安全门的耐火性能试验见附件4。防盗安全门如有其他附加功能的应按相应标准进行检测。


附件2
防盗安全门产品自愿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控制文件,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 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能加贴认证标志。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见附件3)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工厂应具有适宜产品生产、检验、储存的场地。

2 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有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应有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实现过程、检验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2.2 工厂应有相应的程序文件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2.3 工厂应有用于规定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至少包括关键材料和锁具的进货检验、产品例行检验、不合格品处置、标志使用、产品发货的记录。
质量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小于两次工厂检查的时间间隔(24个月)。

3 进货检验
工厂应有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以确保关键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供应商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 工厂应规定产品下料、成型和总装的生产工序,并有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其受控。
4.2 工厂应规定上述工序中的产品检验要求,以确保产品与认证样品一致。
4.3 从事焊接、总装等操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
4.4工厂应有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并保存相应的记录。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5.1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例行检验项目应包括门框、门扇尺寸测量、锁具灵活性检验等。
5.2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防破坏试验。检验周期不超过两年。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检验试验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同时还应进行周期性校准和检定。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管理人员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验。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有内部质量审核程序文件,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产品的关键件、材料、结构和关键工艺的变更,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同意后方可执行。工厂应有相应的变更控制程序文件。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产品包装中应附有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及相应配件。


附件3
防盗安全门产品生产、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精 度
应 用 范 围
1
剪板机
裁剪钢板
2
折弯机
钢板折弯
3
液压机
满足加工要求
加工门面、压平等
4
安装校准平台
用于门体安装校准
5
点焊机、电焊机
用于生产过程的焊接
6
钢卷尺
1mm
门体尺寸测量
7
游标卡尺
0.02mm
间隙、厚度测量
8
千分尺
0.001mm
厚度测量
9
塞尺
0.1mm
缝隙测量
10
钳工工具
生产,安装
11
涂装设备
用于生产过程的喷涂或喷漆


附件4
防盗安全门耐火性能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防盗安全门的耐火性能检测及评定。

2 检测依据

GB7633—1987 《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

3 检测项目
耐火极限
具体技术要求:隔热性≥30min,完整性≥60min。

防盗安全门耐火性能检测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防盗安全门的耐火性能检验及评定。
2 检验依据
参照GB7633—1987 《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
3 检验项目
耐火极限;具体技术要求:隔热性≥30min,完整性≥60min。
4 试验方法
4.1试验前的准备
4.1.1根据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及图纸,确认样品的基本状态。
4.1.2企业所送样品,若对门框填充材料无特殊要求,由实验室统一安排在现场进行填充,方式有两种:填充硅酸铝纤维棉(密度为150kg/m3±10kg/m3)和浇筑1:2:5膨胀珍珠岩水泥砂浆,并由企业确认。
4.1.3将试件安装在试验框架内,试件应灵活启闭,室外一侧能通过钥匙将门打开,室内一侧不借助任何工具时能方便打开。
4.1.4将安装试件的框架,整体吊装就位,先按GB7633-1987的规定在试件背火面布置热电偶(不考虑加强筋位置),再在门扇背火面1/3高度以上加强筋的对应位置布置1支热电偶。
4.2耐火性能
4.2.1耐火性能试验按GB7633—1987 《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的规定要求进行,当达到第6条规定的任一条要求时即认为试件达到耐火极限。
4.2.2 门扇背火面测温点(加强筋除外)的值均作为平均温升判定条件,所有测温点的值均作为最高温升判定条件。
5 试验后样品的确认
耐火试验结束后应对试件进行解剖,确认其结构是否与所提供的图纸相符,并予以记录。
6 耐火极限判定条件
6.1试件丧失完整性
6.1.1背火面出现火焰
背火面出现火焰并持续达10s或10s以上。
6.1.2棉垫着火
棉垫最初被引燃。
6.2试件丧失隔热性
6.2.1背火面的平均温升
门扇背火面的平均温度比其初始温度超过140℃。
6.2.2背火面的最高温升
试件背火面的最高温度比其初始温度超过180℃。
7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试验委托单位名称;
(2) 试验单位名称;
(3) 试验日期;
(4) 制造厂名称和产品名称;
(5) 试件构造的详细说明和附图;
(6) 试件与周围墙体的固定情况;
(7) 门扇内填充材料品种名称及其材料燃烧特性和填充的量(kg)、材料的密度。
(8) 试件的质量(kg)
(9) 试件安装情况及开启方式;
(10) 耐火试验结束后试件的启闭情况;
(11) 企业所提供的图纸与产品结构的—致性;
(12) 按第6条的某条判定条件确定出的耐火极限。
8 参考文献
GB 7633 —87 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
GB 50045 —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