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包括总则,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电波秩序维护及附则共五章24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民用航空器。所称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是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实现与其有关的遥控、遥测、信息传输功能的地面设备组成的通信系统。
制定背景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现遥控、遥测、信息传输等功能均需要使用无线电频率,为了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遥控、遥测和信息传输提供了频率资源保障。
随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快速发展,新技术新应用对频率使用需求不断增加,《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上位法对涉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事宜提出具体要求,因此有必要制定无线电管理配套政策,进一步落实上位法要求,细化明确无线电管理政策,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进口、销售,以及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等工作。
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由5章、24条和1个附件组成。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文件制定依据、定义、适用范围。
第二章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主要明确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可使用无线电频率范围、无线电频率使用和相关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等事宜。
第三章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主要对型号核准、销售备案、临时进关等作出要求。
第四章为电波秩序维护,主要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日常使用、管制、干扰处置、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为附则,主要明确了涉外情形、过渡政策等事宜。
附件主要规定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相关射频技术指标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