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备受公众关注,如何依法保障学校安全?日前,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注意到,《条例》提出,学校应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学校,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将游泳纳入体育课程。针对学生实施欺凌、故意伤害等行为,《条例》也明确了法律责任。《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和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有条件的学校门口设立接送港湾 校门是学校安全的"第一道关"。《条例》规定,在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学生安全区域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在学生安全区域内,依法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落实高峰勤务机制,及时疏导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改善交通管理设施,在有条件的学校门口设立接送港湾和即停即走通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占道等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应当加强协作,健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联动机制。公安机关应当将校园及周边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按照省有关规定设置警务站或者警务联络室,及时排查校园周边安全隐患。 建立公安机关对接校园视频监控系统 为保障校园内安全,《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本部门的监控或者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建立、完善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 在法律责任方面,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且情节严重的,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将游泳纳入体育课程 为减少青少年溺水事件的发生,《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预防学生溺水综合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定期开展防溺水警示教育,提高学生防范意识;对留守儿童、特殊家庭学生等重点群体,定期开展家访,督促学生监护人加强防溺水监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将游泳纳入体育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发溺水事故的河、塘、沟、渠、坑和水库、湖泊等危险水域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治,明确水域管辖主体责任;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完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备,加强日常巡查值守,妥善做好应急处置。 学校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筛查 近年来,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频发,一些儿童青少年面临着情绪、人际关系、学业压力等心理问题。如何更早发现预防学生们的心理问题?《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源头预防、排查发现、干预处置机制。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设相关课程,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应当加强沟通,共同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筛查,加强学生日常心理健康预警防控。发现有心理困扰或者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给予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危机干预。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当给予关注和照顾,并依法保护学生隐私。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照规定休学,由其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 为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校园欺凌、暴力、性侵害、溺水、诈骗、拐卖、毒品、邪教、传销、非法贷款等专题教育,普及国家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踩踏、网络信息安全、传染病预防、防灾避险等知识。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教职工开展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依法聘任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指导学校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 《条例》还规定,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对实施性侵害、性骚扰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隐瞒;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保护学生隐私。 在法律责任方面,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不遵守所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实施欺凌、故意伤害等行为的,由学校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教职工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和侵害人身安全行为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其他学校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或者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