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支撑政策(64条)
1. 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落实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省级垫付资金,缓解企业和市县财政压力。(皖发〔2021〕9号,省税务局等牵头负责)
2. 按规定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社保缴费基数。(皖发〔2021〕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牵头负责)
3. 省级立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零收费。对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实行零收费。(皖发〔2021〕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人防办、省交通运输厅等牵头负责)
4.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内逐项列明主管部门、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皖政〔2021〕8号,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
5. 对设定必要性已经不存在、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皖政〔2021〕8号,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
6. 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对备案事项,主管部门应明确完成备案手续的条件,强化信息共享、简化手续,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提供便利化网上备案渠道,实行当场办结。(皖政〔2021〕8号,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
7. 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按照要求书面承诺达到行政许可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制定告知承诺书范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主管部门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皖政〔2021〕8号,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
8. 依托“皖事通办”平台,在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的基础上,围绕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按照“一件事一次办”的工作理念,将企业开办与审批服务事项有效整合,推进涉企证照“1+N”办理,实行一网申请、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结果互认、统一出件,提供全流程“一门、一网、一次”服务。(皖政〔2021〕8号,省数据资源局等单位负责)
9.围绕破解外贸外资、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行业领域“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审批”等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等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皖政〔2021〕39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负责)
10.进一步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省范围内将“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皖政〔2021〕39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负责)
11.继续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省范围内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等86项(含中央层面设定83项,地方层面设定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2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省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据《安徽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细化实施方案》,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皖政〔2021〕39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负责)
12.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原则,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等359项(含中央层面设定357项,地方层面设定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其中,对下放的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做好承接落实;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等1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等18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等13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皖政〔2021〕39号,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负责)
13. 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皖政〔2021〕39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负责)
14. 引导和鼓励区内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蓄滞洪区农业补充保险,保费由市、县财政和农户按比例承担,农户自缴比例不低于50%,其中小农户保费由市、县财政代缴,省级财政以奖代补。(皖政办秘〔2021〕38号,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相关保险机构)
15. 全面推广使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进一步加强评标评审专家库建设,规范专家自由裁量,积极推进区块链技术赋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加快数字证书互认,推行远程异地评标、“不见面开标”。(皖政办秘〔2021〕55号,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扩大“零投资”服务范围,将小微企业160千瓦的低压接入容量标准从合肥市拓展至全省各市城区。推动合肥、芜湖市开展“零计划停电示范区”建设,逐步取消核心区计划停电。深化政企信息共享,探索推进居民用户“刷脸办电”、企业用户“一证办电”。(皖政办秘〔2021〕55号,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全面深化企业开办“六个一”改革,注册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事项“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采集、一套材料、一档管理、一日办结”,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实现企业开办零成本。(皖四最办〔2021〕1号,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8. 2021年底前,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压缩至60个工作日以内,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压缩至30个工作日以内,实施“标准地”改革的小型社会投资低风险类工程建设项目压缩至16个工作日以内,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装修装饰类、加装电梯类项目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皖四最办〔2021〕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19. 针对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工程、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小型标准化工程、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等,制定符合“拿地即开工”等基本要件“正面清单”以及安全、环保、能耗等刚性要求“负面清单”。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由政府相关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建设。(皖四最办〔2021〕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全面落实“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要求,严格控制审批办理时间,对各审批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审批部门超过承诺办理时限的,一律视为同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审批部门承担。(皖四最办〔2021〕1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进一步整合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地籍测绘、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房屋竣工建筑面积测绘、房屋产权面积测绘、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测绘等事项,统一测绘技术标准,推进“多测合一”自动化、网络化管理和数据共享互认,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有序开放测绘市场,允许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投资测绘机构承担工程建设测绘业务,测绘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皖四最办〔2021〕1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结合“标准地”改革,对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全面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节能、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水资源、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气候可行性等评估评价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到2021年底,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新区全部完成,省级以下开发区、新区完成率不低于50%。(皖四最办〔2021〕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跨度小于12米、不超过3层,无地下室(为生产、消防需要建设的地下泵房、消防水池除外),且不属于气象部门依法需要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工业建筑工程,由建筑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质量与消防设计质量作出承诺后,以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要件。有关市按照要求加强事后监管。(皖四最办〔2021〕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合肥、蚌埠、芜湖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对低压小微企业用户,办理环节压缩为“用电申请、装表接电”2个环节;不涉及电力接入工程的,全过程办理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涉及电力接入工程的,实行备案制,全过程办理时间不超过8个工作日。对10kV普通用户,取消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办理环节压缩为“用电申请、供电方案答复、外部工程实施、竣工检验与装表接电”4个环节;办理时间不超过22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低压小微企业接入容量提高至城市地区160kV,农村地区100kV。(皖四最办〔2021〕1号,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牵头,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加快推进以“信息集成”和“流程集成”为基础的线上线下一体化“一窗受理、并行办理”,2021年底前,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全覆盖,抵押登记全程网上办。2021年底,全省设区市城市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等高频事项实现“跨省通办”。全面启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全面实现不动产证书邮政快递免费寄送。巩固一般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生产制造企业抵押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查封登记和异议登记即时办结改革成果。(皖四最办〔2021〕1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将纳税人年度纳税时间压缩至100小时以内、纳税次数减少至4次,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全部网上办理,实现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全部掌上可办。主要限时办结业务办理时间在税务总局规定时限基础上再压缩20%。(皖四最办〔2021〕1号,省税务局负责)
27. 改变税控设备“先买后抵”领用方式,免费向新开办企业发放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身份认证及信息加密设备(税务UKey)。全面推行减税降费“线上包保”,通过政策线上直通、服务线上优化、难事线上解决,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实、红利充分释放。(皖四最办〔2021〕1号,省税务局负责)
28. 畅通纳税人网上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电子退税渠道,将税务部门审核两类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8个工作日,审核完成后及时向国库部门出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国库部门收到《税收收入退还书》后,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库。(皖四最办〔2021〕1号,省税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9. 在全省推开深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将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和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全部纳入简易注销试点范围,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允许承诺已完成清税或不涉及税务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皖四最办〔2021〕1号,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0. 完善企业注销“一网通”平台,整合企业注销、税务注销、社保注销、住房公积金注销、公章缴销、行政许可事项注销、银行开户注销等事项,进一步推进协同办理,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实现“一网受理、集成办理、信息共享、集中公示”。(皖四最办〔2021〕1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31. 提高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有效做法,减少人为干预,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使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皖四最办〔2021〕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资源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牵头负责)
32. 巩固提升供水供气改革成果,获得用水,无外线工程的,不超过2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的,不超过13个工作日。获得用气,无外线工程的,不超过4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的,不超过14个工作日;水气外线工程并联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皖四最办〔2021〕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33. 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制度清理长效机制,坚决废止各种限制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定,加快构建智慧监管、信用监管、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净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程电子化交易率平均提升至95%以上。(皖四最办〔2021〕1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34. 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引导支持有条件的脱贫人口自主创业,新认定一批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给予每个园区120万元补助。(皖政办〔2021〕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35. 根据新返乡创业企业新增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年遴选一批省、市、县(市、区)级优秀创业项目和“返乡创业之星”,对省级优秀创业项目和“返乡创业之星”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皖政办〔2021〕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36. 制定符合“拿地即开工”等基本要件“正面清单”及安全、环保、能耗等刚性要求“负面清单”,对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皖政办秘〔2021〕75号,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7. 针对市场急需、消费需求大的新技术产品,在相关国家标准出台前,支持先由社会团体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并自我声明公开,加快新技术产品进入市场,并加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跟踪服务,提升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水平。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扩大“三同”适用范围至一般消费品、工业品领域。(皖政办秘〔2021〕75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8. 继续实施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容缺受理机制,缩短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理时限,优化鼓励类外资项目减免税办理流程。不针对外资企业设定限制性条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继续平等参与我省标准制定工作。(皖政办秘〔2021〕7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9. 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保障老区建设用地规模合理需求。根据老区资源禀赋和实际复垦情况,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实现应保尽保。支持重点城市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对损毁的建设用地和零星分散的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耕地的,经认定可用于占补平衡,允许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按规定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支持探索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政策,建设用地指标向乡村发展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折抵乡村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指标。(皖政办秘〔2021〕78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40. 根据企业、群众需求和业务工作实际,通过“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同步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机制;2021年以后,不断拓展“跨省通办”的范围和深度,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皖政办〔2020〕24号,省数据资源局等单位负责)
41. 大力推进“全程网办”,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外,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皖事通办”平台,由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持续拓展“异地代收代办”,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不改变各地原有办理事权的基础上,通过“收受分离”模式,深化“异地受理、无差别办理”服务。(皖政办〔2020〕24号,省数据资源局等单位负责)
42. 不断优化“多地联办”,对需要申请人分别到不同地方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改由一地受理申请、各地政府部门内部协同,申请材料和档案材料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实现申请人只需到一地即可完成办理。(皖政办〔2020〕24号,省数据资源局等单位负责)
43. 各地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装配式建筑新上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额度贷款贴息。(皖政〔2020〕21号,各市人民政府)
44. 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皖政〔2020〕21号,省税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45. 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装配式建筑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皖政〔2020〕21号,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
46. 2021年12月31日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皖办明电〔2020〕21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7.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规定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皖政办〔2020〕4号,省财政厅负责)
48. 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的宜林地,可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额,不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林资函〔2020〕24号,省林业局负责)。
49. 鼓励通过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或以租赁方式供地、允许部分工业项目分期供地、适当下调竞买保证金、实行过渡期土地政策等,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原工业用地使用权人自主或联合改造开发。对传统工业转为先进制造业或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以及工业企业、科研机构转型为生产性服务业等情况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用途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皖发〔2019〕7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50. 农机融资租赁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农业机械耕作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免收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和插秧机车辆的通行费。(皖政〔2019〕27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负责)
51. 市、县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农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皖政〔2019〕27号,各市政府负责)
5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办旅游企业。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民宿等旅游经营。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皖政〔2019〕41号,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53. 农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用户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皖政办〔2019〕21号,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4.对纳入公租房计划管理的、面向企业职工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企业自有住房,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皖发〔2018〕6号,省税务局负责)
55. 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皖政〔2018〕76号,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56.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皖政〔2018〕76号,省自然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57. 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与大工业用电类别统一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合并后的工商业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皖政〔2018〕8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负责)
58. 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研发设计、创意文化、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等业态。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企业退出后的工业用地转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制造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经批准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皖政〔2018〕85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59. 支持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户按照我省工商业两部制输配电价标准,参加全省电力直接交易。(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0.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61.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6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63.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64. 国家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药品,无条件纳入我省药品采购目录。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达到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皖政办〔2018〕48号,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