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军队安装使用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符合特定的安全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实行军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认证制度。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认证管理办法》予以公告,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中国人民解放军重要军事目标使用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符合特定安全要求,规范军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认证工作,根据军队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在重要军事目标安装使用的,用于防盗窃、防抢劫、防爆炸等防止军事利益受到侵害,及时有效预防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突发事件的专用产品。
第三条 军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行安全认证制度。所有用于重要军事目标安全技术防范的设备和系统必须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的安全性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
第四条 认证中心是对军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进行以反窃密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性检测、评估、认证的专业机构。
第五条 安全认证工作主要包括产品送检单位资质审查、产品资料审查、产品特定安全性检测检验、认证后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检测等。
第六条 检测认证工作依据国家、军队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实施。
第七条 军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认证工作,遵循保证安全、科学客观、严密细致、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申报军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认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送检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有常住户口,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送检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历史清楚,产权关系明晰,诚信记录和经济运行状况良好,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密制度;
(三)送检产品有国际、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必须按照标准经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没有国际、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应当按照企业标准经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且企业标准符合法定要求、已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
第九条 申报军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认证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准确填写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认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产品技术负责人身份证、从业经历、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四)企业资质相关证明材料;
(五)送检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认证证书和检测认证所依据的标准;
(六)产品说明书和相关资料;
(七)认证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