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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专家库管理办法》

来源: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5/03/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安防专家管理,规范安防专家行为,充分发挥安防专家在安防及相关领域的积极作用,推动我省安防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专家(以下简称“安防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向社会广泛征集,由安防协会确认并颁发《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专家证》的人员。

第三条 我省安全技术防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使用应遵循统一建库、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原则。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接受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安防协会”)的监督管理,在安防协会秘书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安防专家以独立身份从事、参与我省安防行业发展战略规划、课题学术研究、专业技术咨询、项目调研分析、政府采购评标、方案评审论证、工程检测验收、安防资质等级评审等相关安防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安防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责任心强、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关心安全防范行业的发展,愿意为安全防范行业服务;

(三)熟悉安全防范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系统全面地掌握安全防范技术基础理论,熟练掌握专业技术,对安全防范技术的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高水平;

(四)本人愿意,所在单位同意,遵守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能保证按要求承担与完成所委托的任务,能够按时参加安徽省安防协会组织的各类咨询会议及方案论证、评审、工程验收等工作;

(五)具有高级职称并从事安防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并从事安防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专业从事安防相关工作8年以上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专业学者;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调研、分析和评价能力,在安防行业内享有一定声誉和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经安防协会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七)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七条 聘任专家程序

(一)安防协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协会网站发布组织《推荐安徽省安防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二)凡自荐、推荐的专家需填写《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专家申请表》上报安徽省安防协会秘书处。随表提交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三)安徽省安防协会秘书处组织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查,并将对通过审查的专家名单在协会网站上公示;

(四)通过公示无异议并经理事长审核批准后入选专家库;

(五)安徽省安防协会向入选专家颁发《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专家证》并在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入选专家实行聘用制,每次聘用期为4年。

第九条  安防协会秘书处每年组织对专家库专家复验一次。复验合格的继续聘用,复验不合格的取消专家资格并收回《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专家证》。

第十条  专家复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本办法履行专家义务;

(二)是否违反本办法制定的专家工作纪律;

(三)是否有其他违纪违法的不良记录;

(四)服务单位的评价;

第十一条  安防专家经核实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验不合格:

(一)违反安防专家工作纪律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二)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处分;

(三)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四)不配合质疑、投诉、复议、诉讼等相关部门事项调查;

(五)答应参加而无故缺席,或告知后三次以上不参加;

(六)被接受服务单位三次评价一般

(七)因身体状况或工作调动等情况不再适宜从事相关安防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  安防专家应当在聘期届满一个月前,填写《安徽省安防专家复验表》,并同《安徽省安防专家证》送交安徽省安防协会秘书处。安防专家在聘期届满前一个月不填报《安徽省安防专家复验表》进行复验的,视同放弃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 安防专家参与本办法所规定各项活动时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专家证》。

第十四条  专家日常管理

  (一)专家应妥善保管《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专家证》,遗失须及时报告;

  (二)专家的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在一个月内提交安防协会秘书处备案;

  (三)专家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应事先到安防协会秘书处备案;

  (四)专家不实行坐班制,因故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要请假。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安防协会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并收回《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专家证》:

(一)无故缺席或连续3次不能出席方案论证、评审、工程验收和学习培训等活动者;

(二)在安防工程方案论证、评审、验收、资质评定等活动中,违反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者;

(三)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者;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所承担专家库工作专家者;

 

第四章 职责、权力、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库专家,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本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规划、发展计划、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行业规范的制、修订工作;

(二)参与本省安全技术防范相关问题的专题调研和科技攻关;

(三)参与安徽省安防协会组织的学术和技术交流、职业培训、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安防展会、学术讲座等各项活动,并利用自身专业技术优势和资源为协会和企业服务;

(四)协助政府部门对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参与有关安全技术防范专业的公益性咨询活动;

(五)参与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技术评标、方案论证和工程验收,以及安全技术防范项目的成果和安防企业资质等级评审工作;

(六)协助安防协会做好工程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监督、售后服务质量监督工作,建立安徽省安防信誉评价体系。

(七)参与专家会议组织的其它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对安防行业的方案论证、评审及工程验收职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有权直接向安防协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获得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专家库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应邀参加安防协会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活动和会议;

(五)在完成安防协会指派任务时获得合理报酬,所得报酬按400元/半天计算;

(六)自愿退出安全防范专家库;

(七)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八条 安防专家应尽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积极参与各项安排的活动。凡因故不能承担安防协会指派任务的,应在接到通知后书面向安防协会请假。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安排任务的,应及时向安防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不能参加方案论证、评审或工程验收等工作的理由;

(三)在执行所安排的任务时,应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在执行安排的任务时,不得谋求非法利益;

(五)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项目评标、论证、验收和安防资质等级评审等工作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保密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七)专家个人未经安防协会授权不得以安防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或有损专家库声誉的活动。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十九条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专家库专家对安防工程方案论证、评审、工程验收及安防企业资质等级评审一般采取召开会议的形式,也可采取现场审阅申报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等其它形式。

第二十条  参加安防系统工程进行方案论证、评审、工程验收及安防企业资质等级评审的专家,由安防协会秘书处从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专家库中随机选出。第二十一条  对较为复杂且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大型项目,可与组织其他有关专业组的专家共同论证、评审及验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徽省安防协会可临时聘请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相关方案论证、评审及验收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3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