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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认证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08/06/12
 

                                                                   国认法[2007]15号

各认证机构: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面推行GB/T27030-2006《合格评定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进一步规范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加强对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和管理认证标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证标志备案的范围
    除国家推行的强制性、自愿性认证标志以外,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均应当依法向我委申请认证标志备案。

    二、认证标志备案式样要求
    (一)满足《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

    (二)满足GB/T 27030-2006《合格评定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的要求,应当使用中文、英文、汉语拼音、图形、符号等标识出认证机构和认证所涵盖的方面(如安全、环境、性能认证等);做到可以追溯认证对象所符合的规定要求。

    (三)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如CCC等;不得与国家推行的其他产品评价制度的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如QS等;不得使用认证领域通用的用语、符号、图案等,如认可、合格评定、注册等。

    (四)认证标志本体上标注的认证种类不得冠以“中国”“国家”、“世界”或者“国际”等字样。

    (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将“中国”或者“国家”中文或者英文字样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认证机构名称的英文翻译中不得带有“中国”或者“国家”的英文字样。

    三、认证标志备案政策要求
    (一)已通过备案的认证标志,我委将依据本通知要求重新核查。若不符合要求,我委将通知认证机构对备案的认证标志进行修改。认证机构应当于2007年3月31日前将依据本通知要求修改后的认证标志式样提交我委。

    (二)尚未向我委申请认证标志备案的,认证机构应当于2007年3月31日前向我委提出备案申请。

    (三)认证机构自行开展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认证活动,其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认证技术规范应当按相关程序经我委备案后,方可申请认证标志备案。

    (四)通过备案的认证标志,我委将在官方网站上对外公告。

    四、认证机构在认证标志使用管理方面的责任
    (一)认证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和指导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产品、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标志的要求、范围、方式等情况。

    (二)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明确认证标志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发现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或者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决定,并对外予以公布。

    (三)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对外公布认证证书到期而未申请复审的组织名单。

    (四)认证机构应当将有关组织被撤销认证证书和停止使用认证标志以及认证证书到期而未申请复审的情况按季度(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告有关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监管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五、加大认证标志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认证标志使用行为
    2007年上半年我委将联合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认证标志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伪造、冒用、非法使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六、其他
    (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因受加施载体尺寸限制等特殊情况,3㎝以下的产品认证标志可以不完全满足本通知的有关要求,但认证机构应当将该认证标志式样通过我委备案。

    (三)自2007年4月1日起,认证机构应当对新获得认证的组织或产品发放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认证标志。本通知下发前,认证机构已经印制完成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认证标志,允许继续使用到2007年12月31日。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获得认证的组织或产品已使用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认证标志的,允许其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继续使用完毕。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监管机构联系方式

                                                      二○○七年三月五日
 

  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1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100029 84611177-6303 84628824
2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南开区二马路265号 300100 022-27021036 27021039
3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91号 050091 0311-83990346 83990346
4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131号 030002 0351-3531927 3530219
5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号 010055 0471-6962910 6610279
6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长兴街5号 110006 024-23243785 23243785
7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522号 130041 0431-8974362 8930863
8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哈尔滨市香坊珠江路100号 150036 0451-82301417 82300305
9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长乐路1227号 200031 021-54037636 54045500
10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 210008 025-85012042 83398368
11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 310013 0571-85129238 85129235
12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合肥市芜湖路139号 230001 0551-2889549 2889549
13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州市华林路147号 350003 0591-87825424 87830445
14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昌市江大南路19号 330029 0791-8335456 8335456
15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济南市历山路146-6号 250014 0531-8267910 82679100
16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21号 450008 0371-65928602 65928630
17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号 430071 027-87831946 87811035
18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南省长沙市新建西路41号 410007 0731-5354422 5533057
19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 510220 020-84240869 84403466
20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海南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政府大院3号楼 570204 0898-65396470 65396475
21 广西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西南宁市星湖路26号 530022 0711-5313210 5360230
22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7号 401147 023-89232686 89232687
23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成都市东风路二段北二巷4号 610061 028-84403127 84404007
24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贵阳市头桥海马冲街45号 550003 0851-6509801 6509801
25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75号 650041 0871-3132996-1605 3132024
26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拉萨市民族北路9号 850000 0891-6832261 6832261
27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省政府大楼八层 710006 029-87292831 87292831
28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208号 730030 0931-8822975 8822975
29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海省西宁市南大街17号 810000 0971-8235948 8237172
30 宁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361号 750001 0951-6038036 6038036
31 新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32号 830001 0991-2844197 2312547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疆乌鲁木齐市东风路61号 830002 0991-8816129 2629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