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各会员,各相关单位: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经2010年1月8日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4月1日起,安防行业资质评定工作按本办法执行,原《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同时作废。
本办法施行后,设置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尚未过期的《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证书》继续有效,原证书到期换证时按新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从业环境,依据《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评定”),是指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从本行业的实际出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申请资质等级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并发给资质等级证书的活动。
第二章 资质等级评定的组织
第三条 资质等级评定实行初评与终评相结合的评定方式。
第四条 初评由各市安防资质等级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组织开展;终评由省安防资质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织开展。
第五条 评审小组和评委会的组成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协会会员单位、技防用户单位的代表组成。评审小组一般为3人或5人,设组长1人;评委会一般为5人或7人,设主任1人。评定小组组长和评委会主任由省安防协会确定,其他人员从《安徽省安防行业资质等级评定人员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评审小组和评委会在每次资质等级评审工作开始前产生,仅对本次评审工作负责。
第三章 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第七条 资质等级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八条 申领一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
(二)获二级资质等级两年以上,近一年内承担过4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一、二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且近两年安全防范及相关总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三)法定代表人和相关管理、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相当于高级职称的不少于2人),专业技术人员须经省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专业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和维护能力强,并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四)设计手段先进,企业内部注重信息化应用。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仪器设备齐全。
(五)工作场地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需要,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整洁有序。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制度健全,并能严格执行。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高,信誉良好。
(七)按国家规定为企业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九条 申领二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
(二)获三级资质两年以上,近一年内承担过4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二、三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且近两年安全防范相关总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
(三)法定代表人和相关管理、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相当于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人),专业技术人员须经省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专业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和维护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研发能力,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四)设计手段先进,企业内部注重信息化应用。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具备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设备。
(五)工作场地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的需要,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整洁有序。
(六)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健全,执行情况良好。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较高,信誉良好。
(七)按国家规定为企业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条 申领三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
(二)法定代表人和相关管理、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专业技术人员须经省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专业设计施工能力,并能严守工程有关机密。
(三)具有必要的设计工具,具有成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常用的工程勘察、系统调试和检测仪器。
(四)工作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具有单独的设计、施工准备等用房。工作场所整洁有序。
(五)建立必要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售后服务及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六)按国家规定为企业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四章 资质等级的申领和年审
第十一条 资质等级初次申请、晋级评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递交申请,并将相应的证明和申报材料报各市评审小组。
(二)资质等级每季度集中评定一次。
(三)各市评审小组分别于2、5、8、11月底前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初评,并将通过初评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初评意见报省安防协会秘书处。
(三)省安防协会秘书处负责召集评委会分别于3、6、9、12月底前完成评定工作,经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安防协会向社会公布,并发给资质等级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业务:
(一)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