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哈尔滨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管理、统筹推进哈尔滨市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建设。
《办法》填补了哈尔滨市在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领域的制度空白,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整合共享、合理适度、合法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则,从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监督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明确系统的建设主体、运维主体、使用主体和监督主体,以及各方面的职责和义务,规范对系统管理的场所和部位要求,强化系统的安全保密和违规处罚,确保系统的安全和有效等方面,对全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做出具体规定,有助于全面提升哈尔滨市公共视频监控建设整体水平。
12处建设区域
《办法》提出了应当建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区域场所重点部位:
(一)城市主要出入口、干道、道路交叉口、重要道路节点、要害部位、案件高发区域、城市广场、农村出入口、治安复杂场所等区域;
(二)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公共交通站场站点、隧道、大型桥梁、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等城市交通的重要部位;
(三)地铁、公共汽车、长途客运汽车、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加油站、成品油仓库、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设施、大型能源动力、水利设施的重要部位;
(五)重要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的重要部位;
(六)学校、幼儿园、医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大型图书馆的重要部位;
(七)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城市风光带等公众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的重要部位;
(八)旅 (宾)馆、酒店、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大中型商业场所、旧货交易市场、典当行的重要部位;
(九)金、银等贵重金属或珠宝的经营场所,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或其他集中存放大额现金、贵重物品的重要部位;
(十)通讯、邮政、新闻、科研等重要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部位;
(十一)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及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单位的重要部位;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区域和部位。
7处禁建范围
医院病房、诊疗治疗场所、集体宿舍、旅 (宾)馆与酒店客房、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禁止配备、安装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办法》具体内容
《办法》共5章36条,主要内容为
总则(共6条)对制定依据和目的、全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项目范围定义、总体原则、职责分工等四个方面做出规定;
规划与建设(共13条)对全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管理,包括:建设主体、建设范围、禁建范围、建设维护、明确标识、同步建设、互通互联、技术资质、标准规范、竣工验收、建设资料管理、备案登记、改建拆除等环节做出规定;
应用、维护与监督(共13条)对全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用运营、使用权限、使用规定、维护主体、维护人员、管理规定、信息采集标准、信息保护要求、信息管理制度、传输网络要求、故障恢复、禁止行为、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规定;
法律责任(共3条)对全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附则(共1条)规定生效日期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