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8日第五届第四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以下简称资质等级)的评价与管理。
第三条 资质等级评价,是指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安防协会)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资质等级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资质等级评价组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要求确认其资质的安防工程企业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颁发资质证书的活动。
第四条 资质等级管理,是指安防协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安防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资质等级评价过程和结果,推进资质有效运用、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 资质等级评价管理以建立和完善安徽省统一的资质等级评价体系为目标,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证书、统一发布的“五统一原则”。
第六条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评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七条 安防协会负责资质等级评价与管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申请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对其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获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正确使用资质等级证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资质等级评价标准
第九条 资质等级分为三级:三级、二级、一级。三级为最低级别。资质等级实行逐级晋升原则,晋升不受年限限制。
第十条 三级资质等级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企业持有初级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不少于5人。
(三)具有必要的设计工具,具有成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常用的工程勘察、系统调试和检测仪器。
(四)工作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
(五)建立必要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售后服务及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六)按国家规定为企业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七)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二级资质等级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获三级资质等级证书。
(三)近一年内承担过4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
(四)近两年安全技术防范业务总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
(五)企业持有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初级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人员不少于3人,高级人员不少于2人。
(六)具备先进的设计工具,成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设备。
(七)工作场地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的需要。
(八)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较高,信誉良好。
(九)按国家规定为企业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十)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
第十二条 一级资质等级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获二级资质等级证书。
(三)近一年内承担过4项或单项合同金额800万元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
(四)近两年安全技术防范业务总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五)企业持有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初级人员不少于10人,中级人员不少于7人,高级人员不少于3人。
(六)具备先进的设计工具,齐全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设备。
(七)工作场地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需要。
(八)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较高,信誉良好。
(九)按国家规定为企业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十)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
第四章 资质等级评价实施
第十三条 资质等级评价实行专家负责制,由协会从专家库中抽取3-5名专家组成资质等级评价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资质等级评价实行网上评审与随机选定企业现场审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第十五条 资质等级评价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分别于3、6、9、12月实施。
第十六条 三级资质等级材料:
(一)填写《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证书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固定资产(含设计施工器材)清单。
(四)单位上年度财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六)企业从业技术人员信息登记表。
(七)企业法人及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八)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身份证件、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九)质量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安全措施。
(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十七条 二级资质等级材料:
(一)填写《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证书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固定资产(含设计施工器材)清单。
(四)单位财务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六)企业从业技术人员信息登记表。
(七)企业法人及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八)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身份证件、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九)近一年内至少4项安全防范工程检测报告。
(十)近两年安全技术防范业务总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安防工程证明材料(附工程合同及验收报告)。
(十一)质量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安全措施。
(十二)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十八条 一级资质等级材料:
(一)填写《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证书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固定资产(含设计施工器材)清单。
(四)单位财务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六)企业从业技术人员信息登记表。
(七)企业法人及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八)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身份证件、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九)近一年内4项或单项合同金额800万元以上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测报告。
(十)近两年安全技术防范业务总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安防工程证明材料(附工程合同及验收报告)。
(十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十二)质量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安全措施。
(十三)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应如实提交申报材料,材料不完备的,给予退回重新补充后提交。申请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价资格。
第二十条资质等级评价程序:
(一)申报企业在安徽省安防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及上传资料递交申请。
(二)资质等级评价组集中网上审查企业申报资料。
(三)资质等级评价组随机选定企业进行现场评价。
(四)资质等级评价组签署评价意见。
(五)安防协会批准评价意见。
(六)评价结果在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网站公示3天。
(七)安防协会向通过评价的企业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第五章 换证与年审
第二十一条 资质等级证书换证与年审由协会秘书处组织,资质等级评价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4年。
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2个月办理到期换证申请。
资质等级换证与资质等级新申请评价同期进行。
资质等级换证有效期满未换取新证书的,原资质等级证书作废,取消企业资质等级,并在协会网站公示,且一年内不可办理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三条 资质等级证书换证工作按新申请资质等级证书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周期为一年。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企业应提前2个月提交年审申请。
新办证、晋级企业在领证当年无需年审。
第二十五条资质等级年审主要是评审获证企业的业绩和变化对保持其资质的影响,主要评价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质量、安全、市场信誉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资质等级年审所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填写《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年审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填写安防行业技术人员信息登记表,并附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企业在建或已建成的上年度安防工程报告,并附上年度安防工程合同、验收报告。
(五)一级资质等级年审至少提供一项上年度安防工程检测报告。
(六)会员证书与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第二十七条资质等级年审程序:
(一)获证企业在安徽省安防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证书年审申请表》及上传年审所需材料。
(二)资质等级评价组网上集中审核企业年审材料。
(三)资质等级评价组签署年审意见。
(四)安防协会批准资质等级年审意见。
(五)资质等级年审评价结果在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网站公示3天。
(六)资质等级年审合格的,准予保持其已获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章。资质等级年审不合格,根据情况进行整改或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八条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资质等级年审的,其资质等级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可办理资质等级证书。
第六章 资质运用
第二十九条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企业在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运维等业务,进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投标时,应出示资质等级证书。没有取得安防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运维等业务。
第三十条 外省安防工程企业到我省开展安防工程业务前应到我省安防协会备案。经省安防协会审核同意,外省相关协会评价的资质等级,我省予以认可。
第三十一条 外省安防企业到我省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在安徽省安防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外省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及上传以下材料。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资质等级证书。
(四)资质管理部门介绍信。
(五)备案企业介绍信及有关项目资料。
(六)经办人身份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获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由于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新安防工程企业,应重新申请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十三条 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获证企业,其资质等级证书自行失效。
第三十四条 企业遗失资质等级证书的,应先在安徽省安防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办理挂失手续,经协会审核同意后补发新证。
第三十五条 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各一本。若因业务需要增加副本,应提前向协会提交申请资料,经审核同意后发证。申请增加副本最多不超过2本。
第三十六条 经证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获证企业,将撤销其资质证书: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全防范工程业务的。
(二)将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
(五)转让、租借、变造、涂改资质等级证书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安防协会接受社会各界对资质等级企业不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经安防协会调查核实后,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视情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十八条 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注销资质等级证书,经安防协会批准执行,并对社会进行公布。
第三十九条 安防协会邀请行业专家、安防工程企业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或授权处理关于资质等级评价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