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2025年1月8日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做好全省安防行业技能人员评价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经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面向全省行业系统内会员单位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条 协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自觉接受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公众媒体的监督。
第四条 协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遵循考培分离和非营利的原则。
第五条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持证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证明,纳入政府部门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第六条 协会设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以下简称认定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七条 认定中心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中心主任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的专职工作人员担任。
第八条 认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使用协会印章或“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用章”。
第九条 协会监事会对评定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十条 认定中心的工作职责有:
1. 统筹规划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决策部署重大事项;
2. 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职业技能等认定实施工作,执行业务主管部门政策要求;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质量管控,保证工作质量;
4. 组织协调认定工作所需要的各类人员、设备、物资等资源;
5. 加强对各类人员(含考生及考评、督导、考务等人员)安全管理;
6. 协调解决认定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7. 承担安防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工作;
8. 其他与安防职业相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认定中心主任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2. 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无失信记录;
3.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4. 掌握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技能人才评价理论和技术方法,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5. 具备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
第十二条 认定中心主任的工作职责有:
1.贯彻落实各级人社部门技能人才评价政策制度和要求;
2.全面负责评价机构工作,管理本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3.组织制定年度认定计划,在备案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4.负责各类专家、考评、督导和管理等人员聘请与管理;
5.负责组织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评价机构各岗位工作分工、职责和监督机制;
6.组织题库的建设、开发、维护、使用和管理;
7.组织落实认定场地、设备设施、各类材料和工器具等资源以及考务人员、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医疗急救等工作;
8.负责组织认定的考试、考核和试卷批阅、能力评价等,确保认定质量;
9.负责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数据统计上报;
10.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研究、咨询和服务工作;
11.协调解决评价机构和评价过程各项重大事项;
12.负责安全保卫、疫情防控、保密和人事管理等工作;
13.负责完成上级部署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认定中心设置考务管理岗、命题管理岗、考评管理岗和督导管理岗,其工作职责分别是:
(一)考务管理岗职责
1.贯彻落实各级人社部门技能人才评价政策制度和要求;
2.负责编制年度评价工作计划,制定并上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计划(实施方案);
3.负责发布认定公告和报名通知,规范受理报名,对报考人员学历、工龄、已持有技能证书、工作经历、社保信息等材料进行核实,严格审核报名资格条件;
4.负责落实每批次的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等考务人员;落实考点、考场、设施、设备、材料、工器具等;负责考场编排、考场布置和准考证、座位号、标识、标牌等系列事项;
5.组织协调召开考务会,协调命题、考评和督导岗位责任人落实相应工作;
6.根据考务安排,落实阅卷人员并组织试卷批阅,汇总并审核考评或阅卷成绩,公示成绩;
7.负责公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印章、空白证书制作等管理工作,建立证书申领、核发、销毁、补发和库存台帐,确保证书可溯源;
8.根据考评认定结果,负责证书的编码、打印、盖章、验印等制证工作,按合格者人员花名册核发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做好发放记录;
9.负责省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专人专用,承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上传、年度统计工作;
10.负责建立评价机构信息化系统管理制度,负责考务管理系统、在线考试平台、视频监管系统的调试、使用与管理;
11.负责建立技能人才评价基础数据库,与上级管理部门做好对接,并按要求做好数据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负责系统信息及数据存档管理工作,定期做好数据备份;
12.负责机构各类信息化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定期升级杀毒软件,确保考务系统安全、平稳运转。
13.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命题管理岗职责
1.贯彻落实各级人社部门技能人才评价政策制度和要求;
2.负责落实命题专家,组织试题开发、编制、审定、入库等工作;
3.负责题库建设、更新维护等工作,负责具体组卷、使用、更新维护工作;
4.根据认定职业(工种)与等级,负责试卷的制卷、印刷、封装、分发、回收和保管工作;
5.负责试题和试卷的质量评估,组织改进,确保技能等级认定题库质量;
6.负责题库保密、归档与管理工作,对泄题、漏题等泄密事件负直接责任;
7.做好领导交办的题库命题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考评管理岗职责
1.贯彻落实各级人社部门技能人才评价政策制度和要求;
2.负责命题专家、考评员、内部质量督导员、专家队伍、考务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培训、使用和管理;
3.负责执行考评人员管理规程,管理本机构考评人员队伍,根据工作需要推荐、审核和培养考评人员,定期组织学习新政策新制度和提升考评业务水平;
4.组织选派考评人员参加考评任务,落实考评组长负责制和考评组成员轮换制、回避制。汇总考评工作记录并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保管;
5.开展考评人员年度工作考核;
6.做好领导交办的考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四)督导管理岗职责
1.贯彻落实各级人社部门技能人才评价政策制度和要求;
2.负责受理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及处理;
3.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评价方式与内容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申报条件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认定中心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应具备的技术能力,编制并发布评价大纲,作为评价依据。
第十六条 评价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机考等方式,考核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考核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第十八条 国家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四级和三级的评价方式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国家职业技能等级二级和一级的评价方式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和综合评审。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考评人员应具有必备的考评技术、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普通考评员应具备高级技能(国家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工程师)及以上资格;高级考评员应具备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程师)。
第二十条 认定中心向安徽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推荐考评人员,由安徽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培训和考核合格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
协会向具备考评资格的考评员颁发聘书,聘期为三年。
第二十一条 认定中心组织监考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监考员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 内部质量督导员对技能认定实施现场督考,监督考评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内部质量督导员由协会监事会或监事会推荐的人选担任,经认定中心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颁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内督)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三条 内部质量督导员在现场督考或质量检查过程中,对考务过程、考评结果、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执考出现的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建议。
遇有严重影响认定质量问题的,应及时提请认定中心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认定中心定期对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内部质量监督人员和考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和考务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和考务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中出现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吊销相应资格。
第五章 证书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协会向考核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八条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规则和样式,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osta.mohrss.gov.cn)和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hrss.ah.gov.cn)公开查询。
第二十九条 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文件档案实行集中管理,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存档资料应齐全、准确、系统,签字或印章齐全。
第六章 考场要求
第三十一条 理论知识考试考场安排在标准教室,应满足笔试或机考的监考要求。
第三十二条 技能操作考核的场地应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必须完好,应备的工卡量具及原材料必须齐全,满足技能操作需要。
第三十三条 理论知识考试考场和技能操作考核场地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认定中心执行协会财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第三十五条 协会收取认定费遵循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十六条 认定费包括理论考试费、技能操作考核费和综合评审费等。
第三十七条 参照安徽省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确定认定费标准,经理事会批准后,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开,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八条 认定费在评价报名时一次性收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 认定费主要用于人员、场地、命题、考务、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
第四十条 费用支出由认定中心主任和协会理事长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单科考试(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或综合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可申请补考一次,并按照相应考试收费标准交纳认定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认定中心应建立健全工作规章和管理制度,编制质量体系文件,建立认定工作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十三条 认定费标准暂定如下:
1.理论知识考试费:每人每科80元。
2.技能操作考核费:五级每人每次180元;四级每人每次260元;三级每人每次330元;二级每人每次900元;一级每人每次1200元。
3.综合评审费:二级每人每次300元;一级每人每次500元。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